本辦法所稱國家機密,指應保守秘密之文書、圖畫、消息或物品,其詳細 項目,由中央各院、部、會、局、處、署依其職掌,訂定頒佈。 各省 (市) 政府主管機密項目,由各省 (市) 政府參照中央各院、部、會 、局、處、署機密項目,分別訂定,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頒佈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