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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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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法警執行職務時,應注意下列規定:
(一)應穿著制服,但因事實需要,經長官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應服裝整潔、儀態端莊、精神貫注,不得有怠惰散漫之情形。
(三)與各級長官相遇須注意禮節。
(四)不得與訴訟關係人私行交談。
(五)不得接受訴訟關係人餽贈、招待或代為傳遞物品消息。
(六)獲知有關刑事案件秘密之文書、消息或物品,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
      。
(七)發現訴訟關係人有串供、湮滅證據或其他不法情事時,應立即報告
      書記官長及承辦檢察官。
(八)與訴訟關係人有親屬或其他特別利害關係者,應即報告法警長暫時
      調整其職務。
(九)在辦公時間內,非因公務不得外出,因特別事故必須臨時外出者,
      法警及副法警長須向法警長報准,法警長須向書記官長報准後始得
      外出。非辦公時間內之值勤人員亦同。
      法警長臨時外出由副法警長代理,法警長、副法警長均臨時外出者
      ,其代理人由書記官長指定之。
(十)休假採輪休制,每日休假人數,以不影響勤務為限,如遇特殊情況
      得命令停休。
(十一)遇有重大或社會矚目之案件,應立即報告法警長轉報書記官長以
        利因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