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分署長核定准予聲請拘提者: (一)書記官應即將拘提聲請書(稿)送分案人員分「聲拘」案件。 (二)書記官應於收受「聲拘」案卷後即將依規定蓋用印信且記載案號之 拘提聲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交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,並將 該聲請書影本附於「聲拘」案卷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