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檢察、警察、調查暨廉政機關,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, 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。 新聞發言人,除公開及以書面說明外,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,透漏或 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。 檢警調暨廉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者外,對偵查中之案件 ,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。 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,媒體採訪時 以電話聯絡發言人到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為之。 採訪時間,每日宜分上、下午各一次,確實時間由機關首長斟酌實際 情況自行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