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
第 2 條
本辦法所稱之保管品,係以檢察機關依法經收之金銀外幣、有價證券 (包
含股票、公債、票據等) 、或其他貴重物品,依據法令須委託國庫保管,
並合於國庫保管之條件者為限,不屬於上列範圍之保管品,另依其他規定
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