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本會職掌如左: (一) 本署暨所屬機關委任人員之任用、陞遷及轉調案件之審議事項。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或法令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(二) 檢察長交議事項之研議。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由人事室簽請檢察長核交本會審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