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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第 2 條
本會設三科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第一科:
(一)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。
(二)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。
(三)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及管制事項。
(四)本部法規之蒐集、彙整及編纂事項。
(五)不屬本部其他各單位主管法案、法規命令之研擬及審議事項。
(六)本部各單位辦理有關法規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事項。
二、第二科:
(一)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、會、行、處、局、署法規研修之諮商事項。
(二)出席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、會、行、處、局、署召集之法規研
      修及協調會議事項。
(三)其他有關法制事項。
三、第三科:
(一)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推動
      之諮商及協調事項。
(二)行政院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、協調及聯繫事項。
(三)本部人權保障事務之推動、協調及聯繫事項。
前項分科辦事,得視業務及實際需要為必要之調整;對於特定事項,並得
指派專人處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