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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
公發布日: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
第 2 條
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,其得領之日費、旅費項目,分為交通費、
住宿費及膳什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