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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
第 195 條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通用之貨幣、紙幣、銀行券者,處五年以
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