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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醫師懲戒辦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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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法醫師懲戒辦法
公發布日:
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
第 19 條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之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,應於七日內 將請求覆審理由書、前條之意見書及懲戒全卷送交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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