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九、 (查核結案及複查) 工程主辦機關之缺失改善結果,由工作人員進行書面審查後,填製 「缺失改善結果審核結果/備查情形陳核表」 (如附件七) 陳送召 集人核定。改善完全者,得予以備查;如仍有不合格情形,應要求 繼續改善,查核小組並得實地辦理複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