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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
第 187 條
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,而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炸藥、棉花藥、
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、子彈者 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