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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18
十八、本須知經本署召開「科室主管會報」決議,並奉檢察長核定後實施
      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