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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財務收支內部審核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
18
十八  審核會計報告,應注意左列事項:
   (一) 會計報之種類及格式,是否與會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相符。
   (二) 各種會計報告,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,是否便於核對。
   (三) 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,是否符合規定。
   (四) 各種會計報告數字是否正確,與對帳單相關之數額不一致時,有
        否編製差額解釋表。
   (五) 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,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。
   (六) 各種會計報告內容,如因會計方法、會計科目,或其他原因而引
        起之重大變更,有否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作適當之
        說明。
   (七) 各項對外會計報告,有否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
        ;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,有否由該事務之主管或
        主辦人員會同簽名及蓋章。
   (八) 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有否順序編號,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次。
   (九) 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,有否分年編號收藏,有否編製目錄備查。
   (十) 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,報告之銷毀,有否依照規定程序
        辦理。
   (十一) 會計報告送審之月報表所附原始憑證、粘貼次序、編號與報表
          上之標註是否符合,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