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,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,溯及管理事務開始 時,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