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
第 17 條
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,指依法令、地方自治法
規、章程或組織規定所定之職務代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