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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
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
一、本條新增。 二、如有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公職人員,於代理職務期間涉有本法之情形時,依本法 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,仍應列入規範之對象,爰明定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 之定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