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受理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申報及第十四條通報之機關,基於防制洗錢或打 擊資恐目的,得就所受理申報、通報之資料予以分析;為辦理分析業務得 向相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必要之資料。 前項受理申報、通報之機關就分析結果,認有查緝犯罪、追討犯罪所得、 健全洗錢防制、穩定金融秩序及強化國際合作之必要時,得分送國內外相 關機關。 相關公務機關基於防制洗錢、打擊資恐目的或依其他法律規定,得向第一 項受理申報、通報之機關查詢所受理申報、通報之相關資料。 前三項資料與分析結果之種類、範圍、運用,調取、分送、查詢之程序、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法務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