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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
施行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07.22

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全文 21 條,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
行。
第 17 條
揭弊者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仍得依本法受有保護:
一、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。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受誣告、偽證
    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。但案件已公開或
    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