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07.22
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全文 21 條,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 行。
揭弊者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仍得依本法受有保護: 一、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。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受誣告、偽證 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。但案件已公開或 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