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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
第 17 條
審查會由召集人為主席,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