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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官守則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17
十七   (禁止以不當方式參與商業活動) 
      檢察官不得從事與其身分、經濟能力或信用狀況顯不相當之投資或
      其他商業活動;亦不得藉其身分、地位,於從事投資或其他商業活
      動時獲取不當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