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
17
十七 司法警察機關受理人民報請檢驗病死屍體,應協助其申請當地衛生 機關為行政相驗。如在偏僻、交通不便地區或當地衛生所無醫師者 ,應協助其向衛生機關所指定之開業醫師請求檢驗屍體,發給死亡 證明書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2
立法理由
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