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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
第 17 條
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問題,檢察長為徵詢意見,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
會議。但不採表決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