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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英
修正日期: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
第 165 條
偽造、變造、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,或使用偽造、變
造之證據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