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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
施行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5.01.01

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 條及第 21 條第 2 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
一日施行。
第 16 條
地方檢察署得視檢察官助理進用人數及業務需要設組辦事,各組組長由檢
察官助理兼任。
檢察官助理之業務事項應由經檢察長授權之(主任)檢察官管理,就檢察
官助理之業務及差勤狀況,善盡督導之責,於必要時得指派檢察官助理組
長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