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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規定
修正日期: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
16
十六、 (查核紀錄) 
      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積極聯繫查核委員至遲於查核後一個工作天內
      ,提供填寫完成之查核紀錄表,並於查核後三個工作天內將查核紀
      錄登錄「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」,七個工作天內正式函送工程主
      辦機關。實施個案如有品質缺失扣點,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就扣點
      項目拍照或影印缺失文件,併入查核紀錄通知工程主辦機關,依契
      約扣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