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、 (查核紀錄) 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積極聯繫查核委員至遲於查核後一個工作天內 ,提供填寫完成之查核紀錄表,並於查核後三個工作天內將查核紀 錄登錄「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」,七個工作天內正式函送工程主 辦機關。實施個案如有品質缺失扣點,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就扣點 項目拍照或影印缺失文件,併入查核紀錄通知工程主辦機關,依契 約扣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