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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
16
十六、檢察官偵辦家庭暴力案件,認有必要傳訊被告或被害人之未成年子
      女作證時,應儘量採隔別訊問,並注意其情緒變化,避免使其受過
      度之心理壓力;於起訴時,如非必要,應避免於起訴書內引用被告
      未成年子女之證詞,作為認定被告罪嫌之唯一佐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