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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
第 158 條
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
下罰金。
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