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5.01.01
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。
為妥適運用檢察官助理協助檢察官處理事務及合理分配其工作量,地方檢 察署於必要時得輪調其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