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使用人於園區辦理活動期間,得免費使用園區停車場,機關不負車 輛保管及保全責任,其有收益情形應歸屬機關,不當使用致生損害 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,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有違反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條例之行為由該行為人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