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雜役、服務員應依規定遴用,按月嚴密考核,如有不適任應即撤換 。新配業之收容人應即瞭解其基本資料、案情內容、有無另案、情 緒變化、同案人、紋身、入珠、身體狀況等,並明確告知應遵守事 項及禮節,輔導其儘速適應工場作息,經常予以訪談,瞭解有無遭 受欺凌情形,配房應由工場管理員為之,嚴禁假手雜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