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5.01.01
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。
檢察官助理協助檢察官處理偵查、公訴、執行案件,其工作內容如下: 一、協助檢察官分析案件爭點、彙整相關事證資料、製作卷證分析報告及 附表。 二、協助檢察官分析法律問題及蒐集相關資料。 三、協助檢察官校對書類及清點、核閱、確認歸檔案件。 四、協助檢察官實行公訴。 五、協助檢察官辦理資料庫之建置、資料輸入及比對。 六、協助檢察官辦理刑事訴訟相關程序或依法令所定職務之業務。 七、其他檢察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