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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
施行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07.22

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全文 21 條,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
行。
第 14 條
揭弊者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之要件者,其本人或其密切關係人,得依該
法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,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。
意圖妨害或報復受本法保護之揭弊者揭發弊端、配合調查或擔任證人,而
向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實施犯罪行為者,依其所犯之罪,加重其刑至二
分之一。
本法所稱揭弊者之密切關係人,指揭弊者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
系血親、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、家屬、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
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