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受訓人員實習訓練成績或訓練總成績不及格者,由矯正署函送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。保訓會核定成績前,受訓人員仍留訓練機關訓練 。保訓會派員前往訓練機關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時,前述 機關及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