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(戶名: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三零一專戶,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號:零一二 零三六零五零五九七),提出繳款證明,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,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