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,申請人應依「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」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。 申請人於閱覽、抄錄檔卷資料前,應先繳交新台幣一百元;閱畢後 再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,補繳或受領差額。 前項之收費,本分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