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收容人申請寄入藥品相關規定如後:
(一) 申請寄入藥品之收容人以患有特殊疾病,本所無此藥物或罹慢性
疾病需長期服藥者,並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二項
規定辦理。
(二) 寄入藥品應附醫院處方箋、診斷證明書,方准予由大門寄入,再
將藥品送交衛生科檢查。
(三) 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,於保證書上簽名捺印,再交場舍主管保
管,並應備冊登載嚴格管制,按時按量監服,嚴禁收容人私藏囤
積,保證書由衛生科存查。
(四) 未經申請及寄入之藥品逾越處方箋範圍、藥物不明者,經衛生科
檢查後交保管股保管,於收容人出所時領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