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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物品保管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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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收容人釋放時,應交還其被保管之物品,並使其於物品保管分戶卡
      內為領到之證明,若因特殊情形,未能領取被保管之物品者,應按
      址寄送或通知限期領回,逾期未領回應依法銷毀或繼續保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