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收款作業:
1、根據收入傳票或收款通知單收款。
2、收入現金、票據及有價證券、保管品等,須當面點清。
3、收入票據,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、地點、種類、抬頭、金
額、日期、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。
4、收入之現金、票據、有價證券、保管品等,依照規定應送銀行
或國庫者,應填具送金單 (簿) 或繳款書,如數解繳。
5、委經辦收入事項,須按照先後次序,編列號碼,並視需要使用
號碼憑證 (牌) 發給繳款人,以憑調換正式收訖憑證。
6、款項收妥後,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
私章。
7、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,應於次日補行登帳。
8、收入款項,應及時按順序登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