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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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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 協議成立時,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,由有關人員簽章或蓋章,蓋妥
      機關印信,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,並作成送達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