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受刑人總刑期中有數罪分別適用新新法、新法、舊法、初犯、再犯 、累犯定其責任分數者,得依適用責任分數之比率換算進分標準。 但下列情形不予換算。 (一)適用累犯而其初、再犯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。 (二)適用新法而其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。 (三)適用新新法而其新法及舊法刑期未逾總刑期三分之一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