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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國家機密保護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第 14 條
國家機密之知悉、持有或使用,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,以經原核定
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