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臺北戒治所辦事細則
廢止日期: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
第 14 條
本所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,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
,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