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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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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 工程案件履約保證金之發還,於工程進度經估驗超過百分之五十時
      發還半數,其餘半數俟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。採購案件如投標須知
      有繳納保證金規定者,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