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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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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
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
14
十四 工程案件履約保證金之發還,於工程進度經估驗超過百分之五十時 發還半數,其餘半數俟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。採購案件如投標須知 有繳納保證金規定者,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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