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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(115.03.31訂定)
公發布日: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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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歸還後,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
      訂「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」,向本分署出納人員繳納費用;
      其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,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,每次並加收處
      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。
      前項之收費,由本分署出納開立收據,申請人憑收據向本分署檔管
      人員領取檔案複製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