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4.12.15
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訂定,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。
十三、總務科應不定期派員調查宿舍使用情形,借用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 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