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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(112.10.03訂定)
公發布日: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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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,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,依檔案
      管理局所訂「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」收取費用,並開立收據
      交申請人,複製品點交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