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 之業者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毒品防制措施,並給予必 要之協助。 對前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業者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得以表揚 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鼓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