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三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,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
納人員,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「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
費標準」(附件七)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,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或
其代理人收執,影本由會計室存查。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
。
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,通知總務
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,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。
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(戶名
: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302 專戶,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:
541360030210),提出繳款證明,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,
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