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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
第 13 條
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(居)留許可者,主管機關
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,延長其停(居)留期間。